5月30日,安徽證監(jiān)局公布了一則老鼠倉罰單。
時任中信證券信息技術中心高級經(jīng)理的李某,利用工作之便,獲知高某基金的持倉、委托、當日成交記錄等未公開信息,然后自己私下進行趨同交易,趨同交易股票76只,趨同交易金額2900.38萬元,趨同盈利金額213.14萬元。被認定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,罰沒426.28萬元。
綜合罰單中所提及的“高某基金”“高某睿遠基金”“成立于2015年4月24日,托管人為中信證券”等信息,基本可以判斷該基金或為“高毅-曉峰1號睿遠證券投資基金”,基金經(jīng)理為私募大佬鄧曉峰。
偷看、抄襲高某睿遠基金持倉
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》(下稱《證券投資基金法》)的有關規(guī)定,安徽證監(jiān)局對李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(diào)查,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、理由、依據(jù)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。應當事人的要求,安徽證監(jiān)局于2025年4月29日舉行了聽證會,聽取了李某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。本案現(xiàn)已調(diào)查、辦理終結。
2015年4月24日,高某基金成立,托管人為中信證券,開戶營業(yè)部為中信證券上海恒豐路證券營業(yè)部。2018年12月起,李某獲得中信證券CRM系統(tǒng)應用開發(fā)崗權限,可以獲取中信證券所有客戶的賬戶信息、資產(chǎn)規(guī)模、交易持倉等未公開信息。
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,李某通過CRM系統(tǒng),獲知高某基金的持倉、委托、當日成交記錄等未公開信息。
李某實際控制“程某1”個人股票賬戶組,利用未公開信息違規(guī)交易股票。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間,李某控制“程某1”賬戶組累計交易股票128只,累計交易金額6483.80萬元,其中,與高某睿遠基金趨同交易股票76只,趨同交易金額2900.38萬元,趨同盈利金額213.14萬元。
上述違法事實,有證券賬戶資料、銀行賬戶資料、相關情況說明、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(jù)證明,足以認定。
安徽證監(jiān)局認為,李某的上述行為違反《證券投資基金法》第二十條第(六)項、第三十八條的規(guī)定,構成《證券投資基金法》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。
認定老鼠倉,被罰沒超400萬元
當事人李某在陳述申辯和聽證中提出如下意見:一是部分交易存在同一交易日內(nèi)趨同賬戶交易時間早于標的賬戶交易時間的情形,不應認定為趨同交易;二是測算的交易傭金低于實際收取的傭金;三是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起始時間認定有誤;四是部分股票系當事人自主交易,不應認定為趨同交易。綜上,請求減免處罰。
經(jīng)復核,安徽證監(jiān)局認為:
第一,本案中所涉未公開信息,既包含高某基金的交易信息,也包含其資產(chǎn)狀況、持倉明細和歷史交易等信息。歷史交易、持倉情況等均能反映標的賬戶投資決策情況,涉案賬戶的交易在個別交易日早于標的賬戶的交易,不代表早于高某基金的投資決策,不能排除當事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行為。
第二,本案的傭金測算是以趨同交易匹配數(shù)量為基礎,計算邏輯不同于涉案賬戶實際每筆交易的傭金,計算結果無誤,方式符合證監(jiān)會多年執(zhí)法實踐和慣例。
第三,根據(jù)證券賬戶交易情況、相關人員詢問筆錄、微信聊天記錄及相關趨同交易測算等多方面證據(jù),足以證明當事人自2019年11月起即存在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故意,并實施了相關行為。
第四,對當事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認定,是綜合了證券賬戶資料、相關情況說明、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及相關趨同交易測算等證據(jù)材料予以認定??陀^證據(jù)顯示,當事人在聊天記錄中大量提及高某睿遠基金有關未公開信息,包括當事人申辯意見中認為是自主交易的股票。在案證據(jù)材料足以證明李某作出相關交易決策時,利用了高某基金相關未公開信息,存在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。
綜上,安徽證監(jiān)局對李某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。
根據(jù)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、性質(zhì)、情節(jié)與社會危害程度,依據(jù)《證券投資基金法》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,安徽證監(jiān)局決定:沒收李某違法所得213.14萬元,并處以213.14萬元罰款。
校對:祝甜婷???